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规定收取费用。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为经其检验的机动车建立维修质量检验档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