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五节 共同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综合性能技术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