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安全、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乘客和司乘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