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