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防劫装置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