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防劫装置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