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第二十条已修改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