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第十九条已修改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与单车营运期限延长等奖惩措施挂钩机制。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包含乘客满意度测评的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