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行驶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因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乘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