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乡村班车公交化水平,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客运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