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从事信息技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组织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信息服务。鼓励企业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服务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