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二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信息技术开发投入,并对信息产业关键技术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的研发予以重点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信息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