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的教育,培养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