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