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