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第四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其组织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补助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村民原有宅基地的处置、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