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第四十一条有效政府组织避让搬迁和村(居)民自行避让搬迁的,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搬迁安置费用等方面予以支持。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搬迁安置费用的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