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予以保障。搬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荒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