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第三十八条有效对村(居)民组织实施避让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搬迁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编制搬迁安置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的意见。搬迁安置方案应当在搬迁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对其实施情况的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搬迁安置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