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指定有关单位管理和维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人组织竣工验收,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