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报。地质灾害险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预(警)报发布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地质灾害预(警)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