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地质灾害监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