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地质灾害监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