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报。

地质灾害险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预(警)报发布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地质灾害预(警)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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