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态园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造建(构)筑物;

(二)擅自采伐、采挖林木;

(三)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四)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或者水面;

(五)擅自从事经营性的畜禽饲养、屠宰活动;

(六)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

(七)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