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态园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建造建(构)筑物;(二)擅自采伐、采挖林木;(三)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四)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或者水面;(五)擅自从事经营性的畜禽饲养、屠宰活动;(六)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七)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