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生态园区域内的河、湖、泉、池、溪、涧、潭、水库等水体,野生动物、森林植被、竹木花草、岩石土壤、山川溶洞、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文物古迹、历史遗存等人文景观,应当按照规划严格保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