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态园区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应当列入生态园保护名录并予以公示,严格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生态园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当地的乡土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