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生态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私墓。修建生态墓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生态墓地墓葬必须采取深埋、树葬等生态化方式。生态园区域内已有的私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护外,应当按照生态园规划要求迁移或者深埋。无主坟墓由民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生态园管委会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