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