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