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