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十八条已修改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