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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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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已修改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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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