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十七条已修改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