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十六条已修改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