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