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十五条已修改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