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