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和鼓励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