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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