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红十字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在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行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为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