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三条有效单位未履行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献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等评选。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