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公民献血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献血,也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来供血机构设置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采供血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地址、联系方法,实现预约上门采血,为献血公民提供方便。公民献血的一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