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公民献血第十三条有效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献血活动。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健康适龄的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每五年献血一次。高等学校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外来暂住人员积极参加献血。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