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献血体格检查标准和采血、储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护献血公民的健康,保证血液质量;

(二)为献血者提供热情、安全、卫生、便利的优质服务;

(三)采集、储存血液;

(四)做好医疗供血工作;

(五)负责血液质量管理和输血技术的指导工作;

(六)建立和管理献血档案。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