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有向本单位、本地区公民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的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