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各级民政机关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和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