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尊重居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权力,引导、帮助居民委员会提高民主自治的意识和能力。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完成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任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