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确实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事先应当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所需经费,由要求协助的部门提供。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