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应当关心本居住地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支持、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