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讨论与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参加,有关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也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负责解决。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