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筹集为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必须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经受益单位同意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

居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本居住地区居民和受益单位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