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筹集为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必须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经受益单位同意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居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本居住地区居民和受益单位的监督。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