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对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三届以上,因正常原因离职后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