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